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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安全
Q福岛核事故后,国家核安全局针对我国核电厂提出了哪些改进要求?
A  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国家核安全局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响应行动。国家核安全局编写并报批通过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对我国未来一个时期的民用核设施核安全工作完善了顶层设计,做出了总体部署。根据综合安全检查结论,国家核安全局对各核电厂提出了福岛核事故后核安全改进要求,并根据这些改进行动对安全的影响程度及其紧迫性,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把运行核电厂改进行动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项目,分别要求在2011年底、2013年底和2015年底完成;把在建核电厂改进行动分为首次装料前完成和2015年底前完成2类项目。目前,各核电厂福岛后改进实施进展顺利,中短期改进项目已全部完成,长期研究项目正有序推进。此外,核安全局还在核电厂外部事件裕量评估、核电集团应急支援能力建设、公众沟通方式方法研究、后续新建核电厂安全要求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后福岛时代的核电应遵循什么标准,是直接影响我国核电发展的重要问题。我国陆续出台的相关要求和文件,如《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年)》、《“十二五”期间新建核电厂安全要求》、《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等,是在现行法规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最新的核安全规划、安全要求等文件提出的机组安全性、成熟性和可靠性等要求。
Q福岛核事故后,国家核安全局针对我国的核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有什么行动?
A 福岛核事故后,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能力,国家核安全局积极组织核电集团公司开展核事故应急支援力量和队伍建设。目前,已分别依托中国广核集团公司大亚湾核电基地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秦山核电基地挂牌组建了集团核事故应急支援队伍,组织各核电集团公司签署了《核电集团公司间核事故应急相互支援合作框架协议》,初步实现了全国范围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能力共建和应急资源共享。
Q我国的核安全监管能力如何?
A 福岛核事故后,我国及时对全部在建和在运核电厂开展了全面审查,出台了检查报告和规划文件。我国暂停了核电项目审批,控制了核电建设的节奏与规模,以缓解核电安全的巨大压力,为改善核安全监管与进行技术验证赢得时间。在此期间,核电与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得到了较大加强。通过引进和配备一批软件和硬件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校核计算和独立验证能力、核安全监督检查能力、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事故应急能力、核安全技术研发能力和公众沟通能力均取得了较大进步。
Q我国核安全监管队伍有多少人?
A 目前,国家核安全局主要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与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拟定相关的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并组织实施。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分阶段的监管,分别对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不同阶段进行审评,并相应颁发厂址意见书、建造许可证、首次装料批准书、运行许可证和退役批准书等不同许可证件。国家核安全局6个地区监督站对核电厂的建造质量、设备制造质量、人员资质、运行安全和环境影响等进行监督。我国核安全监管已汇集了一批具有较高安全素养和技术能力的人才,专业人才队伍的规模达到局机关100人、中央本级1000人、地方10000人,为核安全监管发展提供了组织和人才保障。
Q我国的核安全监管组织机构是怎样的?
A  自我国政府酝酿核电建设之初,核安全就受到了高度重视。国家核安全局未成立之前,核安全主要是由核电企业内设安全机构自主监管。国家核安全局作为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成立以后,实现了对全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的统一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于1984年,最早由国家科委进行归口管理。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整体并入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能得到整合优化。2011年福岛核事故后,国家对核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改革,国家核安全局的业务职能部门从1个司扩充为3个司,设立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作为国家核安全局的决策咨询机构,核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目前,我国中央一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下属的3个核与辐射安全业务司、6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2个技术中心组成。6个地区监督站分别为华东、华南、西南、华北、西北和东北监督站,2个技术中心分别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各省以及部分地市级环保部门均建立了相应的辐射环境技术支持单位。我国已构建了一支行政机关、地区监督站、技术支持单位三位一体、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组织体系。
Q我国的核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
A  我国核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核电的建设和引进工作急用先建,逐步完善。
我国核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针对核武器对人类的威胁建立的核出口及进口管制、保障监督等核不扩散制度。二是针对核安全问题和辐射危害,在核设施安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矿产开采及矿石加工、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管理等方面设立许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为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建立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以及核损害赔偿制度等。三是针对近年来日益重视的核与辐射恐怖活动建立的包括实物保护在内的核安保制度。
从内容上看,我国的核法律法规体系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次——国家法律。我国核领域唯一的国家法律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尚在制定之中。
第二层次——国务院条例。包括《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7个条例,从不同方面管制核能对人类的健康、安全以及环境可能造成的特殊风险,是国家法律在此方面的细化。
第三层次——国务院各部委规章。主要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行政管理规定、相关的导则和技术文件等。
从数量上看,我国现行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共127项,其中法律1项,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9项,导则90项,覆盖了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所有领域。
Q我国的核安全监管如何做到“滴水不漏”?
A 在中国的核电站里,没有人敢忽视国家核安全管理局的安全意见。作为中国的核安全监管机构,核安全局要颁发各类安全许可证,这个证是贯穿终身的。从设计方案开始,工程选址要拿许可证,再进行严格的设计审查;建造有建造许可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运行装料,有装料许可证;到并网,每一个控制点都是国家核安全局一个一个释放,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就不释放。到核电厂运行40年或60年退役,还要提出退役申请。在管理标准上,国外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等各类国际组织颁发一系列的法规、导则和标准,我们的管理标准都是与国际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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